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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亚太贸易协议》(原称《曼谷协议》)原产地证书(FORM B 证书)
《亚太贸易协议》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亚太贸易协议》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议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发依据为《亚太贸易协议》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议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亚太贸易协议》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证书样式。
《亚太贸易协议》各成员国:中国、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和印度。
特别注意点:
A、证书为一正二副。留底时留发票和证书的第二副本(*后一联)。
B、证书号的编制:B 07 330200111 0001
证书类别 年份 企业注册号 四位证书号
所有证书都按证书类别从*一票开始编,不得重号、跳号。
 (二)原产地证FORM B的作用
A.作为征税的依据;
B.作为允许进口的文件之一;
C.普通税率与*惠国税率的距离大约是1-5倍左右;
D.有的国家不接受中性包装;
E.虽然双方国家签有*惠国待遇协议,如果没有产地证,按普通税率计征。因此如果没有这种文件,可能不能进口或造成增加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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